來源:甘肅省杏运教育廳官網
近日,杏运教育部印發《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對高校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的責任體系、工作原則、管理要求等作出相關規定。
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
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實驗室安全精細化管理,提高高校實驗室安全風險防範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結合高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實驗室,是指隸屬于高校從事教學、科研等實驗、實訓活動的場所及其所屬設施,以房間為管理單元。中試性質和工業化放大性質的試驗場所及其所屬設施不在本辦法管理範圍內,高校如涉及相關場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標准規範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對高校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的責任體系、工作原則、管理要求等作出相關規定。高校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並實施適用于本校的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
第二章 管理體系與職責
第四條 高校實驗室安全工作領導機構全面負責指導本校實驗室開展安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高校黨政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分管實驗室工作的校領導是重要領導責任人,協助第一責任人負責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工作,其他校領導在分管工作範圍內對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工作負有支持、監督和指導職責。
第五條 學校實驗室安全主管職能部門牽頭制定本校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統籌開展全校實驗室分級分類認定工作,並建立本校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臺賬,及時錄入信息化管理系統或電子造冊。
第六條 二級教學科研單位(以下簡稱二級單位)作為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實驗室落實分級分類及安全管理要求,審核確認所屬實驗室類別和風險等級,建立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臺賬,提交學校實驗室安全主管職能部門備案。二級單位黨政負責人是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主要領導責任人。
第七條 實驗室應按照本校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辦法要求,判定本實驗室類別和風險等級,並報本實驗室所屬二級單位審核確認。實驗室負責人是本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三章 分級分類原則
第八條 實驗室安全分級是指根據實驗室中存在的危險源及其存量進行風險評價,判定本實驗室安全等級。實驗室安全等級可分為Ⅰ、Ⅱ、Ⅲ、Ⅳ級(或紅、橙、黃、藍級),分別對應重大風險、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等級的實驗室。等級劃分可參考《高校實驗室安全分級表》(附件1)和《高校實驗室安全風險評價表》(附件2)。
第九條 實驗室安全分類是指依據實驗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險源類別判定實驗室安全類別。同一間實驗室涉及危險源種類較多的,可依據等級最高的危險源來判定其類別。根據高校教學與科研的特點,高校實驗室可劃分為化學類、生物類、輻射類、機電類、其他類等類別。類別劃分可參考《高校實驗室分類參照表》(附件3)。
第十條 實驗室分級分類結果和所涉及的主要危險源應在實驗室門外的安全信息牌上標明,並及時更新。
第十一條 實驗室的用途如研究內容、危險源類型與數量等因素發生變化時,實驗室應立即重新進行危險源辨識和安全風險評價,重新判定實驗室安全類別及級別,如需變更應立即報告所屬二級單位。二級單位應及時修正本單位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臺賬,同時報學校備案。高校應及時更新本校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臺賬,並定期對實驗室分級分類情況進行複核。
第十二條 新建、改擴建實驗室時,危險源辨識和安全風險評價應與建設項目同步進行,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工作應與項目同步完成。
第四章 實施與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高校應根據實驗室分級分類結果,針對不同等級實驗室,制定並落實不同等級的管理要求,並按照“突出重點、全面覆蓋”的原則加強實驗室安全監管,及時保障實驗室安全建設與投入。分級管理要求按《高校實驗室分級管理要求參照表》(附件4)執行,高校可以在此基礎上制定本校具體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安全等級為Ⅰ級/紅色級的實驗室應報高校主管部門備案,高校主管部門對其加強監管。
第十五條 學校黨政主要負責人、學校實驗室安全主管職能部門、二級單位、實驗室等各級責任機構應根據學校、二級單位和本實驗室實際情況,分級開展相應的安全檢查工作。在重大隱患未完成整改前,不得在實驗室中進行實驗活動。
第十六條 實驗室負責人、實驗室安全管理員和實驗人員等應根據所在實驗室類別和安全等級,接受相應等級的安全培訓並開展相應的應急演練。
第十七條 在實驗室開展的科研項目、學生課題,或其他實驗活動應進行相應等級的安全風險評估。涉及重要危險源的實驗活動,二級單位應進行審查、備案,學校應不定期抽查。Ⅰ級/紅色級、Ⅱ級/橙色級實驗室應針對重要危險源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和應急管控措施,責任到人。
第十八條 實驗室應配備適用于其安全風險級別的安全設施設備和安全管理人員。高風險點位應安裝監控和必要的監測報警裝置。實驗室應配備必要的個體防護設備設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有關高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實際有效地開展實驗室安全分級分類管理工作,造成實驗室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規予以追責。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高校實驗室安全分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