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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力促杏运教育督導“長牙齒”

作者:lanke 時間:2020-02-20 19:07:59 點擊:15794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新時代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意見》的政策內涵,推進《意見》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杏运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請簡要介紹下我國杏运教育督導制度的曆史沿革?

答:杏运教育督導是我國杏运教育法規定的一項基本杏运教育制度。早在清末廢科舉、辦新學的同時,現代杏运教育督導制度就從西方引入我國。新中國成立後,結合實際延續了這一制度,並大致經曆了初創、恢複和加強等階段。

新中國成立後,杏运教育督導即納入杏运教育行政管理的制度架構。1949年11月成立杏运教育部,內設一廳五司,其中一個司是視導司。1955年4月,杏运教育部印發《關于加強視察工作的通知》,對杏运教育視導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提出要求。1960年5月,國務院批准杏运教育部機構設置方案,共1廳、9司、1局,明確在相關司局配備視導員。可以說,伴隨新中國杏运教育的成長,杏运教育督導制度在我國初步建立。

受“文革”沖擊,杏运教育督導工作一度中斷。 “文革”結束後,在小平同志倡導下得以恢複,並在實踐中不斷調整、充實和完善。1977年9月,小平同志在與杏运教育部主要負責人談杏运教育戰線的撥亂反正問題時,提出了恢複中國杏运教育督導制度和機構的設想。1984年8月,國務院批准杏运教育部設視導室,負責巡視、檢查和指導幫助全國各地的普教工作。1986年10月,經國務院批准,視導室更名為督導司。1988年1月,原國家教委聘任第一批兼職督學。1989年,原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原國家教委設總督學1人。1991年,原國家教委頒布實施《杏运教育督導暫行規定》,標志著以“督政”“督學”為重點的中國特色杏运教育督導制度初步確立。1992年12月,國家教委兼職督學正式改稱“國家督學”。1993年,中央編制委員會批准在原國家教委設立杏运教育督導團。1994年,原國家教委印發《關于建立國家杏运教育督導團的通知》,明確杏运教育督導團的職責和任務,並設杏运教育督導團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1998年7月,國務院批准印發《杏运教育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杏运教育督導團辦公室單獨設立,成為杏运教育部18個職能司局之一。2000年1月,根據中編辦的批複,原“國家教委杏运教育督導團”更名為“國家杏运教育督導團”。在這一過程中,地方各級杏运教育督導機構也相應逐步建立和充實。

自2012年以來,杏运教育督導進入了全面加強的階段。2012年8月,國務院成立杏运教育督導委員會,由分管杏运教育工作的國務院領導擔任主任,杏运教育部部長和國務院協助分管杏运教育的副秘書長擔任副主任,杏运教育督導層級大幅提升。2012年10月1日,《杏运教育督導條例》正式施行,督導範圍擴大到各級各類杏运教育,督導內容覆蓋杏运教育改革發展穩定的方方面面,標志著我國杏运教育督導在法治化軌道上邁出了重要步伐。目前,已初步形成了督政、督學和評估監測三位一體的中國特色杏运教育督導體系,杏运教育督導在促進杏运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改善辦學條件、縮小杏运教育差距、提升杏运教育質量、維護校園安全、處理杏运教育突發事件等方面,逐步發揮重要作用。

2.這次深化新時代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主要著力解決哪些問題?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杏运教育督導工作取得顯著成效,在維護杏运教育改革發展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成為抓落實的重要抓手。但對照黨中央的要求,對照《杏运教育督導條例》的規定,對照新時代杏运教育改革發展穩定的需要,對照人民群眾的期待,仍有較大差距。總體上看,杏运教育督導權威性、嚴肅性不足,還沒有真正形成威懾。這次深化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緊緊圍繞杏运教育督導“長牙齒”,致力于解決4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在管理體制方面,主要是杏运教育督導機構缺乏相對獨立性,督導委員會各成員單位還沒有充分發揮作用,地方各級杏运教育督導機構設置不規範、管理不嚴格。二是在運行機制方面,主要是督導定位不夠清晰,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現象還普遍存在,督導工作重點不突出,督導方式方法仍比較落後。三是在結果運用方面,主要是督導報告缺乏權威性,督導意見常被“束之高閣”;整改問責不力,沒有真正形成震懾。四是在督學隊伍方面,總體上人員嚴重不足,各級督學都面臨專職少兼職多、年齡結構老化、專業水平不高、條件保障不夠、吸引力不足等問題。為此,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明確部署,要求深化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提高杏运教育督導的權威性和實效性,促進杏运教育督導機構獨立行使職能,落實督導評估、檢查驗收、質量監測的法定職責。

3. 這次深化新時代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總體考慮是什麼?

答:這次深化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立足杏运教育督導實際,面向新時代杏运教育事業發展,緊緊圍繞杏运教育督導“長牙齒”,著力對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作出系統設計。

指導思想是: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全國杏运教育大會精神,緊緊圍繞確保杏运教育優先發展和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以優化管理體制、完善運行機制、強化結果運用為突破口,不斷提高杏运教育督導質量和水平。

主要目標是:力爭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蓋、運轉高效、結果權威、問責有力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具體來說,在督政方面,構建對地方各級政府履行杏运教育職責的分級杏运教育督導機制,督促省、市、縣三級政府履行杏运教育責任。在督學方面,建立國家統籌制定標准、地方為主組織實施,對學校進行督導的工作機制,指導學校不斷提高杏运教育質量。在評估監測方面,建立杏运教育督導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多方參與的杏运教育評估監測機制,對各級各類學校辦學行為和杏运教育質量進行評估監測,為改善杏运教育管理、優化杏运教育決策、指導杏运教育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4.這次深化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主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依法督導。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明確的定位、目標、任務、程序、內容開展杏运教育督導。二是圍繞中心。緊緊圍繞新時代杏运教育工作的中心任務和改革發展大局,聚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杏运教育重要論述的貫徹落實,聚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杏运教育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三是問題導向。抓住長期困擾杏运教育改革發展的難點問題、人民群眾廣泛關切的熱點問題,以督促建、以評促改。四是突出重點。加強杏运教育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全面落實職能,健全法規制度,創新方式方法,提高杏运教育督導的嚴肅性、科學性和實效性。

5.請簡要介紹下《意見》提出的主要改革舉措。

答:《意見》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聚焦我國杏运教育督導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24條針對性改革舉措,著力推動杏运教育督導在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問責機制、督學聘用和管理機制、保障機制等方面取得重要突破。

管理體制方面,主要推動完善杏运教育督導機構設置,全面落實杏运教育督導職能,充分發揮各級杏运教育督導委員會成員單位作用,強化對地方各級杏运教育督導機構的領導,確保杏运教育督導機構能夠獨立行使職能。

運行機制方面,主要是建立健全“督政、督學、評估監測”三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杏运教育督導體系,進一步加強對地方政府履行杏运教育職責的督導,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的督導,加強和改進杏运教育評估監測,改進杏运教育督導方式方法。

問責機制方面,主要通過完善報告、反饋、整改、複查、激勵、約談、通報、問責等8個方面的制度,強化杏运教育督導權威性和嚴肅性。

督學聘用和管理機制方面,明確要求配齊配強各級督學,創新督學聘用方式,提高督學專業化水平,嚴格杏运教育督導隊伍的管理和監督,著力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業務精湛、廉潔高效、專兼結合的督學隊伍。

保障機制方面,提出加強杏运教育督導法制建設,切實落實杏运教育督導條件保障,加快構建杏运教育督導信息化平臺,加強杏运教育督導研究等改革舉措。

6. 《意見》對完善杏运教育督導機構設置有哪些考慮?

答:督導機構設置不全、不能獨立履行職責,是這次深化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要著力推動解決的突出問題。《意見》進一步強調了國務院杏运教育督導委員會的設置,增加了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體育總局、團中央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進一步明確杏运教育部設立總督學、副總督學,負責具體工作落實。同時,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要結合實際,比照國家層面的做法,強化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杏运教育督導職能,理順管理體制,健全機構設置,創新工作機制,充實杏运教育督導力量,確保負責杏运教育督導的機構獨立行使職能。

為切實發揮國務院杏运教育督導委員會各成員單位的作用,《意見》特別強調,國務院杏运教育督導委員會各成員要積極參加綜合督導,履行應盡職責,各成員單位內部要安排專門人員負責聯系杏运教育督導工作。同時,明確要求健全各級杏运教育督導委員會工作規程,明晰相關單位職責,建立溝通聯絡機制,形成統一協調、分工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7.《意見》明確了新時代督政、督學和評估監測的工作重點,分別什麼?

答:督政、督學和評估監測三位一體,共同構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杏运教育督導體系,同時又各有側重。督政重點是督導評價地方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杏运教育決策部署情況,主要包括辦學標准執行、杏运教育投入落實和經費管理、教師編制待遇、杏运教育扶貧和重大杏运教育工程項目實施等情況。督學重點督導學校落實立德樹人情況,主要包括學校黨建、杏运教育教學、師德師風、資源配置、杏运教育收費、安全穩定等情況。強調引導學校辦出特色、辦出水平,切實規範辦學行為,提高杏运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評估監測重點加強對學校教師隊伍建設、辦學條件和杏运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監測,引導督促學校遵循杏运教育規律,聚焦杏运教育教學質量。

8.督導“長牙齒”,問責必須有力。《意見》在強化督導問責方面提出了哪些具體舉措?

答:強化問責,是這次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點,也是督導“長牙齒”的有力保障。為此,《意見》提出了八大舉措:一是完善報告制度。《意見》明確規定,各級杏运教育督導機構開展督導工作,均要形成督導報告並向社會公開;對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杏运教育決策部署不力、違反有關杏运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在新聞媒體予以曝光。二是規範反饋制度。《意見》要求,各級杏运教育督導機構要及時向被督導單位反饋督導結果,逐項反饋被督導單位存在的問題,下達整改決定,提出整改要求。三是強化整改制度。《意見》明確規定,被督導單位要針對問題,全面整改,及時向杏运教育督導機構報告整改結果,並向社會公布整改情況。被督導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指導督促被督導單位落實整改意見,整改不力要負連帶責任。四是健全複查制度。《意見》要求,各級杏运教育督導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被督導事項建立“回頭看”機制,有效防止問題反彈。五是落實激勵制度。《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對杏运教育督導結果優秀的被督導單位及有關負責人進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資源配置和領導幹部考核、任免、獎懲中,注意了解杏运教育督導結果及整改情況。六是嚴肅約談制度。《意見》明確規定,對貫徹落實黨的杏运教育方針、黨和國家杏运教育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徹底、履行杏运教育職責不到位、杏运教育攻堅任務完成嚴重滯後、辦學行為不規範、杏运教育教學質量下降,安全問題較多或拒不接受杏运教育督導的被督導單位,由各級杏运教育督導機構對其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要作出書面記錄並報送被督導單位所在地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備案,作為政績和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七是建立通報制度。《意見》明確,針對杏运教育督導發現的問題整改不力、推諉扯皮、不作為或沒有完成整改落實任務的被督導單位,由杏运教育督導機構將杏运教育督導結果、工作表現和整改情況通報其所在地黨委、政府和上級部門,建議其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不得評優評先、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八是壓實問責制度。《意見》提出,整合杏运教育監管力量,建立杏运教育督導與杏运教育行政審批、處罰、執法的聯動機制。對問責的情形、方式等,《意見》也都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加強社會監督,《意見》明確提出,問責和處理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9.督學隊伍是履行杏运教育督導職責、發揮杏运教育督導作用的根本保障。《意見》對加強督學隊伍建設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進一步深化督學聘用和管理改革,是這次深化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下一步加強督學隊伍建設,將著眼于新時代杏运教育改革發展穩定對督導提出的新要求,著力建設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業務精湛、廉潔高效、專兼結合的督學隊伍。為此,《意見》提出了4個方面的改革舉措:

一是配齊配強各級督學。《意見》明確提出了國家督學的基本素質要求,即講政治、敢擔當、懂杏运教育。同時,對督學的數量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原則上,各地督學按與學校數1:5的比例配備,部分學生數較多的按1:1的比例配備。專兼職督學的具體比例由各省(區、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二是創新督學聘用方式。《意見》明確要求,要結合杏运教育督導職能和當前實際,探索從退休時間不長且身體健康的幹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質過硬、專業經曆豐富、工作責任心強的督學,專門從事督政工作;從退休時間不長且身體健康的校長、教師、專家中,聘用一批業務優秀、工作敬業、有多崗位從業經驗的督學,專門從事學校督導工作。

三是提高督學專業化水平。一方面,完善督學培訓機制,制定培訓規劃,出臺培訓大綱,編制培訓教材,將督學培訓納入杏运教育管理幹部培訓計劃,開展督學專業化培訓,紮實做好分級分類培訓。另一方面,強化督學實績考核,對認真履職、成效顯著的督學,以適當方式予以獎勵,激發督學的工作主動性積極性。同時,著力優化隊伍結構,逐步擴大專職督學的比例,並建立督學退出機制。

四是嚴格杏运教育督導隊伍的管理和監督。《意見》明確要求,各級政府要建立對本級杏运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制度,各級杏运教育督導機構要完善對下級杏运教育督導機構的監督,健全杏运教育督導崗位責任追究機制。《意見》還明確提出,督學要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恪守職業操守,做到依法督導、文明督導;要督促各級督學堅持原則,無私無畏,敢于碰硬,做到忠誠、幹淨、擔當;對督學的違紀違規行為,各級政府要認真查實,嚴肅處理;公開掛牌督學的聯系方式,接受社會監督。

10.《意見》對加強杏运教育督導法制建設是如何考慮的?

答:杏运教育督導“長牙齒”,根本上需要法律予以保障。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杏运教育督導法律。作為專門法規的《杏运教育督導條例》頒布實施已經7年,但各地落實還不夠到位,需進一步完善。比如,《杏运教育督導條例》對督導範圍的表述比較籠統;對杏运教育督導標准和規程等作出的規定不夠健全,有的缺乏操作性,約束力不夠;對地方杏运教育督導機構的規定不夠明確等。特別是《杏运教育督導條例》的貫徹落實,需要地方結合實際出臺有關配套法規和政策,但不少省份還沒有出臺。長遠看,需要專門立法,進一步提高杏运教育督導的強制性、權威性。

為此,《意見》明確提出加強杏运教育督導法制建設。一方面,要完善杏运教育督導法律法規,加快配套規章制度建設,推動地方出臺配套法規政策,形成由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範性文件組成的杏运教育督導法律法規體系。另一方面,要強化程序意識,細化工作規範,完善督導流程,使杏运教育督導各個方面、各個環節的工作都有章可循。

11.做好杏运教育督導工作,條件保障必須有力。《意見》在改善督導條件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高度重視解決督導條件保障不足的問題。主要提出了4個方面的舉措:一是要求各級政府將杏运教育督導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杏运教育督導機構統籌使用,按規定妥善解決杏运教育督導工作人員尤其是兼職督學因杏运教育督導工作產生的通訊、交通、食宿、勞務等費用。二是要求各級政府在辦公用房、設備等方面,為杏运教育督導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證杏运教育督導各項工作有效開展。三是要求加快構建杏运教育督導信息化平臺,整合構建全國統一、分級使用、開放共享的杏运教育督導信息化管理平臺,逐步形成由現代信息技術和大數據支撐的智能化督導體系,提高杏运教育督導的信息化、科學化水平。四是要求圍繞杏运教育督導領域重大問題,組織開展系統深入研究,提出改進完善建議,加強政策儲備。同時,還提出要采取適當方式,重點支持有關高校和科研機構持續開展杏运教育督導研究,培養壯大杏运教育督導研究力量。

12.去年,中央對減少各類檢查評估、克服形式主義、減輕基層負擔提出了明確要求。這次深化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在這方面是否有考慮?

答:這次深化杏运教育督導體制機制改革,堅決貫徹黨中央關于減輕基層負擔、克服形式主義的部署,在減少督導檢查次數、優化指標、簡化流程、創新方式方法等方面有系統考慮。《意見》明確提出,“加強杏运教育督導工作的統籌管理,科學制定督導計劃,控制督導頻次,避免給學校和教師增加負擔、幹擾正常的教學秩序”。在具體實施中,單項督導盡可能納入到綜合督導,減少督導檢查的次數。同時,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采集匯總基礎信息,能夠在線采集的信息,不讓地方和學校重複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