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央辦公廳負責人就《條例》相關情況,接受了記者專訪。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答: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是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作為黨的優良傳統,請示報告制度很早就寫入黨章,得到有力執行,在革命、建設、改革各個時期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加強請示報告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反複強調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的重要性,明確要求全黨必須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大決定的情況要專題報告。近年來,黨中央制定出臺《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幹准則》、《中共中央政治局關于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若幹規定》等黨內法規,對加強請示報告工作作出了新規定、提出了新要求。同時要看到,目前請示報告工作還存在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有的地方和部門請示報告意識不強、內容把握不准、程序方式不規範,一些黨組織在請示報告上打折扣、搞變通、不實事求是等。這些問題有的是主觀方面的,有的跟制度規定還不夠完善有關。鑒此,《條例》對什麼是請示報告、誰向誰請示報告、請示報告什麼、怎麼請示報告等基本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為開展請示報告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有利于推動請示報告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科學化軌道。《條例》的出臺,對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堅決做到“兩個維護”,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具有重要意義。
問:《條例》的制定遵循了哪些原則,有什麼特點。
答:制定《條例》主要遵循以下原則,有以下特點。一是把准政治方向。《條例》以黨章為根本遵循,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正確政治方向,把堅決做到“兩個維護”貫穿《條例》始終。二是突出問題導向。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著眼于加強和規範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條例》有的放矢、對症下藥,確立了請示報告的工作體制,厘清了主體,明確了範圍和內容,規範了程序和方式,強化了監督與追責,對請示報告工作作出全面規定。三是回應實踐關切。注重把政治上的要求落下去、實起來,轉化成具體的行為規範,讓各地區各部門尤其是基層的同志看得懂、記得住、用得好,能夠解決實際問題,保證《條例》具有可操作性,在實踐中有生命力。四是重在“立柱架梁”。《條例》作為請示報告方面的基礎主幹黨內法規,主要對請示報告中的基本問題作出規定,注意抓大放小,對一些已有規定的問題不再重複,通過有關條款留好接口;對一些需要在實踐中細化的問題作出原則性規定,為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留出必要空間。
問:如何把握“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等基本概念。
答:針對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和認識困惑,《條例》主要從“程度”和“內容”兩個角度,對什麼是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什麼是請示、什麼是報告進行定義。從程度上看,重大事項是與一般事項相對的概念,《條例》把兩者的界限放在請示報告與擔當負責相統一的背景下厘清,明確超出自身職權範圍的事項必須請示報告,在自身職權範圍內的大部分事項無須請示報告,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也應當請示報告。從內容上看,重大事項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幹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等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同時,《條例》明確,請示包括兩種情形,即請求指示或者批准;報告主要是將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向黨組織呈報。
問:開展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要把握好哪些原則要求。
答:《條例》要求,開展請示報告工作應當遵循4條基本原則。一是堅持政治導向。強調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是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必須樹牢“四個意識”,落實“四個服從”,把請示報告作為重要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講政治要求貫徹到請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二是堅持權責明晰。強調要把握好授權有限和守土有責的關系,分清楚必須由上級決定、讓上級知曉的事項和必須由自己負責、靠自己擔當的事項。三是堅持客觀真實。強調務必實事求是,做到既報喜又報憂、既報功又報過、既報結果又報過程。四是堅持規範有序。強調要有規必依、照章辦事,嚴格按照規定的主體、範圍、程序和方式開展工作。
問:《條例》怎麼規範誰向誰請示報告的問題。
答:《條例》第二章“黨組織請示報告主體”,專章明確誰向誰請示報告的問題,厘清了黨組織之間的請示報告關系。
首先,《條例》明確了黨組織請示報告主體應當遵循的共性要求。一是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一般應當以組織名義進行,向負有領導或者監督指導職責的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二是請示報告應當逐級進行,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報告。
其次,《條例》對幾種特殊情形作了規定。一是雙重領導情形,規定黨組織應當根據事項性質和內容向負有主要領導職責的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同時抄送另一個上級黨組織,特殊情況下除外。二是歸口領導、管理情形,規定接受歸口領導、管理的單位黨組織,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的領導,向其請示報告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歸口領導、管理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三是歸口指導、協調或者監督情形,規定相關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一般應當抄送負有指導、協調或者監督職責的單位黨組織。四是聯合情形,規定多個黨組織就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重大事項向共同上級黨組織聯合請示報告的,應當明確牽頭黨組織。
最後,《條例》明確了授權情形。黨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和黨的工作機關根據黨內法規制度規定,可以在其職權範圍內接受下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並作出處理。
問:黨組織請示報告的範圍和內容是如何界定的。
答:首先,《條例》明確規定,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國家安全、港澳臺僑、外交、國防、軍隊等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只能由黨中央領導和決策的重大事項,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其次,《條例》分3條規定了黨組織的請示事項、報告事項、報備事項,並在每一條中分項列出各種情形,以利于黨組織對照把握。最後,《條例》要求中央各部門、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黨組(黨委)應當對本領域、行業、系統內請示報告的具體事項提出明確要求,加強自上而下指導,同時,黨組織應當結合上級要求和自身實際制定請示報告事項清單,增強可操作性。
問:黨組織請示報告的程序和方式是什麼。
答:《條例》堅持能統則統、當分則分,針對請示報告程序和方式中的主要問題作出規定。一方面,堅持請示、報告的統分結合,對于請示報告的提出程序、口頭和書面方式、載體等具有較多共性的問題,統一作出規定;對于行文要求、辦理程序、請示答複、報告綜合分析利用等個性問題,區分請示、報告分別進行規定。另一方面,堅持各級各類黨組織的統分結合,在面上作出規定的同時,充分考慮不同黨組織的實際情況,提出基層黨組織開展請示報告工作可以更加靈活便捷、突出實效。
問:黨員、領導幹部的請示報告有哪些要求。
答:《條例》設專章對黨員、領導幹部請示報告作出規定。《條例》明確,黨員一般應當向所在黨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領導幹部一般應當向所屬黨組織請示報告重要工作。《條例》主要規範黨員、領導幹部就工作中有關重大事項向黨組織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請示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條例》逐條分項列出了黨員請示事項、黨員報告事項、領導幹部請示事項、領導幹部報告事項,並對請示報告的程序和方式作出規定。
問:《條例》頒布實施後應當如何抓落實。
答:一分部署,九分落實。《條例》印發後,關鍵是要認真貫徹和嚴格執行,把各項規定落實到位,讓制度落地生根。根據黨中央要求,要把握好以下3點。
一是搞好學習培訓。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組織學習,開展專題培訓,有關部門和中央主要新聞媒體要搞好宣傳解讀,使廣大黨員幹部全面准確掌握《條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組織專題學習,黨校(行政杏运)、幹部杏运要將《條例》納入培訓課程。
二是細化落實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要緊密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好《條例》的具體落實措施,編制請示報告事項清單,強化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以釘釘子精神狠抓落實。中央各部門、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黨組(黨委)要以上率下,帶頭執行《條例》各項規定,並按照《條例》要求加強對本領域、行業、系統貫徹落實工作的指導。
三是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黨組織要切實擔負起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主體責任,主要負責同志要負總責。黨委辦公廳(室)要認真履職盡責,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好本地區的請示報告工作。
(新華社北京2月28日電)
《 人民日報 》( 2019年03月01日 02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