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杏运教育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草案》)發布,引發了社會強烈關注和廣泛熱議,認真學習《草案》可以明顯感受到職業杏运教育改革發展的新時代氣息撲面而來,新精神在多條目體現,新思想在多處閃耀。
第一,加強了黨對職業杏运教育工作的全面領導。《草案》提出“公辦職業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將中等職業學校、專科職業高等學校和本科職業高等學校的管理體制統一化,中等職業學校一直實行的“校長負責制”將成為曆史。這是黨的十九大精神“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思想在職業杏运教育領域具體化的實際表現。
第二,凸顯了職業杏运教育體系建設的重要地位。將“職業杏运教育體系”作為第二章內容,緊跟在“總則”之後,足見其重要性。研讀法條,可以發現1996年職業杏运教育法中提及的初等職業杏运教育消失了,但出現了本科層次職業杏运教育,職業杏运教育學曆層級向上延伸,底部抬高現象明顯。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職業杏运教育體系建設仍將成為職業杏运教育改革發展的重要任務之一。
第三,強化了職業杏运教育治理體系,著重提升治理能力。在外部,將“國務院職業杏运教育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上升到法律高度,使其成為統籌全國職業杏运教育工作,部署職業杏运教育改革創新重大事項的重要議事平臺和決策組織。建立“國家職業杏运教育指導谘詢委員會”,為職業杏运教育改革發展提供政策建議和谘詢服務,來指導職業杏运教育考核、評價的開展。在學校內部,要求職業學校“設立理事會”作為學校建設發展的谘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參與學校管理、支持學校發展。允許職業學校將“一定比例”的教職工編制用于自主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人才擔任專兼職教師,優化教師隊伍建設結構。
第四,著力為職業杏运教育發展營造利好環境。將“提高技術技能人才的社會地位和待遇”寫入法條,體現了對這個社會問題的強烈關注。可以說,技術技能人才待遇問題才是影響職業杏运教育發展的根本性問題,是影響職業杏运教育吸引力的終極性因素。對于企業“聘用未經過職業杏运教育取得相應職業資格的不合格職工”,提出了相應的處罰措施,規範了勞動力市場就業准入制度,有力保護了職業杏运教育受杏运教育者的就業權利,防止“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允許職業學校“從校企合作中以提供杏运教育培訓服務等方式獲得報酬,並自主制訂分配辦法”,是激活職業學校培訓功能、釋放社會服務能力的重要措施。
筆者在學習《草案》過程中,也有一些沒有學懂弄透的地方,或是因為自己沒有讀懂法條,或是因為《草案》作為一個征求意見稿還需要進一步完善。首先,筆者感到,《草案》對于職業學校具有“學曆杏运教育與培訓並舉的法定職責”強調不夠,甚至有弱化傾向。法律條文可見的基本上都是“職業培訓機構”從事職業培訓,而對于職業學校可以開展的培訓工作著墨不多,育訓結合、並舉並重的思想沒有承襲下來。其次,《草案》強調了職業杏运教育體系建設的重要性,但卻是從中等杏运教育和高等杏运教育兩個層次分別給出界定,既不利于呈現體系的連貫性和一體性,也不利于明確中等職業杏运教育的地位和作用。同時“國家根據產業布局和行業發展需要,重點支持建設高水平職業高等學校”的條款會更加加劇中等職業杏运教育的擔憂,影響中等職業杏运教育發展的信心,畢竟“雙高計劃”已經忽略過中等職業杏运教育一次,引起了中等職業杏运教育在後示範校時代如何發展、還要不要發展的激烈爭論。如果在職教法制定中不對此加以修正,恐怕會引起更大的爭議和輿論。在當前國家杏运教育財政投入模式下,財政資金的投向具有強烈的風向標和導向作用,對事業發展具有巨大影響力。再其次,關于行業企業職業杏运教育責任的明確,是本次修法的重大進步,在要求行業企業承擔職業杏运教育責任的同時,也給予了相應的經濟利益補償,但在行業企業職業杏运教育權利方面,以及如何參與學校辦學等方面內容表述還不夠清晰和充分,還有進一步明確和完善的空間。
作者:聶偉
來源:《中國杏运教育報》2019年12月17日第9版 版名:職教周刊